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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芬告原告律师,你认为她有理吗?

你好, 黄淑芬告原告律师, 告什么呢, 是交通肇事赔偿案的事. 还是以外其他的事, 不得而知。就交通肇事赔偿案来说没什么可告的呀, 原告律师不可能涉及侵犯黄淑芬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等, 既便有那也肯定是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作为一个律师当然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不管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都会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法庭上进行双方辩护或向法官陈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词,出示有力的证据, 这都是做律师的本分, 也是责任和义务。当然在律师陈述或答辩时难免会涉及对被告方或原告方不利的材料, 但这不存在主观故意, 而是案件本身的需要。就算涉及一个人隐私, 那也要看法官釆纳于否. 法官不采纳也就否定了这样说法,并且法官也会当庭告之这和本案件无关。为此在法庭内部的任何说法, 只要对案件本身有关联的, 都不涉及隐私和侵权。就算话语有过, 但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也不会有造成多大的影响和伤害, 除非律师违背了事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污蔑了对方当事人。再说.律师的出现, 是事件定性更加公正公平, 但最终的落锤是在法官, 所以,案件定性有过错,是法院的事,不是律师的事。要推翻重判, 黄淑芬就必须找到新的证据来证明先前的判决是错误的。从以上观点来判定黄淑芬肇事赔偿案, 要告原告律师是很难实现的, 是无法用私下的情理对抗国家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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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黄老赖告律师,只有让这些跳梁小丑尽情表演,才能让人们看清,纵容老赖就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伤害,只有对他们严惩,让他们感到惶惶不可终日,让他们感到四面楚歌时,他们才会自我反省,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逐步好转。马路上碰瓷的、倒地讹人的、电动车闯红灯,亦是如此。

并不是她有理或无理的问题,关键是国家的法律有问题,隐私的保护有何边界,什么人的隐私可以保护,什么人的隐私不被保护,何为隐私,看看那些电视节目报道有相当的问题,一般人或穷人都是不打马赛克,有钱人就打马赛克,这就是明显的例子,法律也如此现象,名誉权都是富人的专利???

黄淑芬靠一起交通事故成了网红。估计这次诉讼,除了搭上诉讼费,博点眼球,增加点骂名,没多大意义。当老赖有理,当老赖应该,当老赖光荣是这种人骨子里固有的一根筋,一时变不了的。

分析一下黄淑芬一方的论点,并不靠谱。首先她交通肇事在先,双方责任交警已经做出了判定,在法定期限内黄淑芬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她对这个责任认定是认可的,过了几年,现在再喊冤叫屈没有任何意义。在车方主责的基础上,在受害者已经成为植物人,病情极其危重的情况下,黄淑芬一方拒不配合垫付治疗,从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由于黄淑芬的不作为,受害者最终不治身亡,亲属丢了工作,卖了房子,对此黄淑芬一方难辞其咎。相反,黄淑芬号称无钱赔偿,期间却帮助刘明月买方房买车,逍遥出国旅游,这些事情对方予以声讨,并非捏造。至于黄淑芬认为发布的视频有问题,这要拿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视频经过处理,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这些问题要取得对黄淑芬一方有利的证据,还是比较困难的。

两三年前,我们在青岛李沧遇到一起交通事故,青岛即墨(原籍沂水)的九零后武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残,一人死亡,她的表现,和黄淑芬不分伯仲。除了拒不赔偿,人家作为九零后自愿冒充老司机,她不赔的理由是被人包养,自己无需买单。

作为黄淑芬,原来年薪二十多万,加上以前的积蓄,总共七十来万赔偿有三四年就付清了,就可以堂堂正正做人,而现在,三四年过去,饭碗砸了,牢也坐了,名字也臭了,帐还在那里挂着涨利息,这样闹腾,意义何在?

希望这些老赖,换位思考一下,不要不知廉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错误是一时的,可以通过积极赔偿弥补,名誉是一辈子的,臭了无可挽回。

作为黄淑芬,有那么多精力为什么不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有那么多钱请律师为什么不先把法院的判决履行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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