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影视基地打假,废弃影视基地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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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古董吗?值不值钱?

你好,朋友,所上之图为清末光绪朝铜钱,我对此钱有三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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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判断真伪:从所上之图来看,此币应为真品,文字精神,边郭规整,中间穿口精修,结合钱面锈色和包浆来看,应为传世品。

2.再看品相:文字清晰,无黏连,钱背为满文“宝泉”两字(从左往右),泉局所铸钱币在清代代表中央下属掌管钱币铸造的机构户部,锈色自然,包浆因流通时间和自然环境自然形成。

3.最后看尺寸:从所上图片来看,此币的边道完整,直径应在22-24㎜之间,属于那个时期所铸钱币正常尺寸。

综上所述,结合该钱币情况和当下光绪元宝的收藏市场成交情况和来看,暂给与估价人民币80-120元。如果为大尺寸的话,价格会更好一些。


谢谢邀请:

存在两种可能性。

一、这是“古钱币”版,未确认“古文物”,可按普通商品估价,分级如下:报废产品按废旧回收价计算;娱乐商品按市场估价;假冒“古文物”出售的,应打假。

二、这是“古钱币”版,确认“古文物”的,可按“文物商品”估价。

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的,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是否构成诈骗罪?

本案其实可以通过司法补救措施改正。属于重大误解。唐伯虎的话,约定俗成就是点秋香的唐伯虎,他的画是天价。其他唐伯虎的画不会有天价。超出了,就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可以由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

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倒未必,但是其民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应当是大概率的事情。

先看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唐伯虎是著名画家唐伯虎还是现在的赝品唐伯虎(假定真有这么一个同名的人),应当按通常公认的画家唐伯虎来作为标准。当然了,如果店主卖的画,也就十元八元一张,那就不必较真是哪个唐伯虎,如果店主出售的画很贵,那就应当默认为画家唐伯虎。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人的名字可以相同但是作品是绝对不同的,世人皆知的唐伯虎是明代大画家,他能有什么身份证?

作为真正的购画者,买唐伯虎的画肯定是买明代唐伯虎的画而不是现代“李鬼”唐伯虎的画,作为字画店店主,是行内人士,拿个现代“唐伯虎”身份证就证明作品是明代唐寅所作明显是鱼目混珠的欺诈行为,若店主不知真正“唐伯虎”作品的话还开什么字画店?所以关键是买的画落款是“唐伯虎”还是“唐寅”,若是“唐寅”的话可以确定店主是欺骗消费者;若是“唐伯虎”的话,则是店主故意没解释清楚作者真正身份,有打着“唐寅”旗号卖李鬼“唐伯虎”画作嫌疑!

从交易的角度看,若店主所售唐伯虎字画的落款署名是“唐伯虎”,而不是“唐寅”,并且告知给购画者价格只有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元并成交的话,这个购画者就不要打官司了,因为店主在有“张冠李戴”嫌疑的同时,购画者也在知假买假,心态不纯洁,动机可疑,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唐伯虎真迹的价值,可能不是100万元以内能够买到的,若超低价买到唐伯虎作品真迹目前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若购画者买“唐伯虎”作品花费巨资,超过市场公认“唐寅”作品的基本价格很多,可以明确认定店主欺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附唐伯虎书画作品落款“唐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废弃影视基地打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废弃影视基地打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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